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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2019年全省机构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内注册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河北省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省外注册机构。
二、检查重点内容
(一)资质保持情况。
(二)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或冒用他人签名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出具的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重大疏漏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
(六)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情况。
(八)是否存在转包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机构及技术服务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三、时间安排
这次执法监督检查从2月下旬开始,12月中旬结束。各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立即对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省应急管理厅将同步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并视情况组织各机构开展互查。
监督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及时通报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以此作为机构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禁走过场、搞形式。对机构自查出的问题,将依法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有问题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接收和处置举报信息,对发现的重要线索要按照职责权限,认真查处落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4月30日前,各机构要将自查报告纸质版报至省厅规划财务处,其中资质保持条件应当逐条说明。
执法监督检查联系人:张彦军、苏超 0311-87803165
电子邮箱:jg87803165@163.com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2月20日